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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两次不请假缺席将终止代表资格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作者:华西都市报
四川规定两次不请假缺席人代会将终止代表资格


  今年7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四川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将同步举行换届选举,将产生新的县乡人大代表26万余名。

  在前日刚刚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经过修正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实施办法)获得表决通过,首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将被终止代表资格。

 

人大代表可提出质询案


  《代表法》实施办法规定,在省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省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省高院、省高检的质询案;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级人代会期间,代表可依法定程序,提出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代会期间,代表可提出对本级政府的质询案。

 

人大代表可约见政府官员


  《代表法》实施办法还规定,在视察中,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予以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除此之外,代表还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两次不请假终止代表资格


  新修正的《代表法》实施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了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包括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被罢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丧失行为能力等七种情形。

  对于罢免人大代表,《代表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由该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提出由该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案。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通过。罢免案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